讲座系列

摘要

2019.3.8 侯旭东:作主——中国古代人-事/物关系新探

演讲人简介: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现兼任系主任,第七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历史学科评议组成员。曾任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访问学者、中研院史语所访问学人、清华大学(台湾新竹)历史研究所客座教授、广州中山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客座教授、日本学术振兴会招聘外国人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秦汉魏晋南北朝史与出土文书简牍,近年主要关注古代国家的形态与运行机制。

演讲时间:2019年3月8日

 

侯旭东教授希望通过对“主”以及如何作“主”在中国古代历史中概念的廓清,梳理与“主”相关的中国古代学术史脉络,提出一种新的思考角度和方法。讲座的副标题为“中国古代人-事/物关系新探”,旨在考察“主”的概念和使用,发现中国古代人与事以及人与物之间的关联。

土地制度的研究首要考虑的便是“土地所有制”的概念,通过梳理学术史可以发现,学界中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土地所有制。如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谈到,“中国封建社会向有‘公田’(后称‘官田’)和‘私田’(后称‘民田’)之别,表示土地所有者的名词‘田主’、‘地主’,在汉唐就有了。‘田主’、‘地主’当然并非今天的阶级意义,但它作为土地所有者(总括地主和自耕农在内)的专称,是明确无误的。……因此,说中国封建社会缺乏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是不够贴切的。说田主仅有占有权、使用权,也是说不通的”,他认为“土主”、“田主”中的“主”均是表示土地所有者的含义。

耿元骊的《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研究》第五章《土地“所有制”与时代分期问题》认为“主”的含义是明确的,是所有权的主体。他在《帝制时代中国土地制度研究》书中也谈到,“从秦到清,是私有权逐步得到完善的历史进程,历史趋势是前后一致的”。李伯重、龙登高也均认为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权)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但少数学者否认中国存在土地所有制。例如,侯外庐于1954年便指出中国中古时期没有土地私有权的法律概念。寺田浩明《田面田底惯例的法律性质——以概念性的分析为中心》认为,当时人们并没有国家对土地拥有统治权的概念,而仅仅将皇帝对土地的统治权理解为“收取稅粮”。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一书中也认为,“私有制与所有权的产生未必是所有社会阶段必然出现的产物,而是需要诸多历史条件。……传统中国不存在完整、稳定的私有财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条件,也无法产生以私有为本位的法律体系。”

那么,我们所理解的“所有权”、“所有制”的概念来自哪里?周子良《近代中国所有权制度的形成:以民初大理院的民事判例为中心(1912-1927)》指出,古代中国存在很多明确表示所有权的语词,比如“分”、“有”、“名”、“名有”、“名下”、“为业”、“主”、“为主”等,虽然中国古代没有近现代民法意义上“所有权”的概念,但不能说没有所有权方面的事实和观念。而近代中国所有权制度,是到民初大理院所确立的一套所有权制度的问世才形成的。因此,可以认为所有权(制)是本土根源和近代西来说的合体。

面对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权)的问题以及学界不同观点,我们或许应该搁置近代以来形成的种种观念,比如土地所有制、所有权、产权、公有制、国有制、私有制、土地法、社会形态、阶级结构等,应该打破领域的限制,将问题从土地制度史、经济史、法制史、思想史等近代形成的研究领域划分中解放出来。回到历史现场,回到古人的生活实践与思想中,去探索他们实践与思考的逻辑,以及两者间的关系。也要努力打破朝代的限制,贯通前后,寻找内在的逻辑。

首先,我们需要讨论“主”的含义是什么?佛教造像中,常见的有化主、教化主、劝化主、开光明主、光明主、斋主、八关斋主、像主、弥勒下生主、邑主等,这些“主”是负责完成某项佛教善行功德的人,如组织邑义、劝百姓参加、开光仪式、举办斋会、八关斋会、出钱承担某种像的费用、布施等,也就是承担某种事务的人(见图一)。这种语境下的“主”依然带有动词的意味,与秦汉以来“主”最为常见的用法一脉相承。

王念孙《广雅疏证》卷三,“司、典、尚、质、魁、敌、掌、摡、阼,主也。” 这里的“主”是动词,与“司”、“典”、“尚”、“掌”等含义相近,但使用更为广泛,所以用来解释前面的诸词。“主”的这种用法,在秦汉乃至后代极为常见。

“主”的使用定型可能与春秋战国时期的“神主”有关,《左传·襄公十四年》记载:“夫君,神之主也而民之望也”,国君承担了“神主”与“民望”的双重功能。由皇帝到农民均有其职能,便产生了“分”。《韩诗外传》卷六记载,“职分而民不慢,次定而序不乱”,其实也就是“分”的概念。“四民”的概念也随之产生,《汉书·食货志序》记载,“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闢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职,故朝亡廢官,邑亡敖民,地亡曠土。”这种分工安排实际上是随着春秋战国时期列国长期争竞称霸而逐渐变为各国现实的实践与安排。

张金光的《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认为“秦授田原则之一,是以户口为准。战国尤其是秦,以至于汉,对庶民的许多权力和义务,都是以‘戶人’即户主,以及户父的合法继承人为实施对象的”,所以授田制,也即名田宅制并不禁止百姓买卖田宅。侯旭东教授的看法是,该制下的“田”属于“责任田”,不能用“公有制”(国有制)或“私有制”来比附。因为作“主”即是某类人与分配给他们的特定事或物之间持续实践中的具体展开,是现实中生成的历史,而不是呈现为抽象的法权关系。这种“主”通过投入劳力、心力、财力来完成某项职事,比如耕种、制作器物、政务、造像活动等,履行分配给自己的职责,比如力田、赋役、供养等,同时获得收益。 

其次,我们还需要讨论如何成为田主/地主?我们需要明白耕种和缴税并存即为“主”的逻辑。宋代以前,朝廷一直秉持“均平”的理念,坚持各种名称的“田制”:西晋的占田、课田,北魏到唐的均田制等等。直到宋代才“田制不立”,不过是放弃了按照人户分配田地的做法,税收变化则始于中唐杨炎的两税法,但百姓的田地是实现朝廷官府“纳粮当差”依据的做法并没有变化,最终到了清代摊丁入亩才完成。

荒田作为一种常态的断裂,从对其处理的方法,就可看出朝廷的立场。开垦荒地数年之后,并缴纳赋税,官府便承认为田主一样。关键是耕种和纳税两者兼具,这是古代中国官府确认何人为“田主”的根据。抛荒或逃亡一定年限后,因不再耕种与纳税,故失去“田主”资格,后来的承佃人则因履行两项职责而获得“田主”的身份。所以,成为或保持“(田/地)主”身份根据的是耕种、纳粮/当差两重的持续实践,而不是今人自近代以来受罗马法支配所理解的“所有”或“占有”之类形式上的法权概念。

春秋战国以来各国实践与诸子构想交织互动,构建出君臣相维、四民分业、各有所主、勠力本业、共成美恶的分工体系与实践安排,秦以后王朝的实践是以此展开的。“主”(掌、典、尚等含义)表达了按照国家或官府的安排承担某项工作和事务或承担某项职事和职守。君王即人主,官吏即吏主,百姓即田主、地主、土主、物主等,透过从皇帝到百姓的职事的确定和区分,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主”与“名(分)”构建的国家体制。来源于春秋战国时代所确立的“主”的含义,体现的是实践中耕者与土地对官府而言的职责关系,和皇帝/人主、官吏的职掌等一起,构成历代王朝生生不息的架构与实践。

从这个角度出发,“主”成为多方力量交汇的空间与舞台,朝廷构想与制度规定、百姓实践、原始义、近代西方引进义,汇聚在这一简单而常见,看起来十分显豁的“主”字的背后,看似透明,实则是晦暗而微妙的、交错的、层累与叠压的。一个字的使用史,也即是多方力量博弈的历史。

总而言之,思考 “作主”的目的其实是反思近代以来形成的分类概念与基于此形成的知识体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宗教、民族、法律、哲学、文学等等,由此延伸到过去,形成各种专史。我们常常将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的许多概念与结论引进,用中国的资料加以比附或格义,产生很多误解与隔膜。西方理论视野下的许多问题,亦非中国历史中的“真问题”,我们要寻找内在于中国过去实践中的“问题”,侯旭东教授希望这次讲座可以提供给大家一个新的思考问题的角度。

(陈卓 整理)


发布时间: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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